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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解读犯罪情节中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16-01-21 | 1285 次浏览 | 分享到:


 犯罪情节中的未成年人在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刑法规定的应当型情节即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
 未成年人在律师辩护中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所以,刑事辩护律师应熟练掌握法律、司法解释中有关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使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
保护。

   
 
一、未成年人犯罪情节的规定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
1)对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
2)对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实务中,在确定对未成年被告人从宽处罚的具体比例时,应在综合全案犯罪事实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以下因素。

  
 
1、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判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的重要指标,动机和目的与主观恶性密切相连,动机和目的影响量刑的调节比例。

  
 
2、犯罪时的年龄和对犯罪的认识能力

  年龄大小影响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刑法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对量刑有着重要影响。

  
 
3、悔罪表现

  认罪是指被告人对于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的承认和供述,悔罪是被告人在认罪基础上对其所犯罪行的悔悟。
 实务中应认真领悟二者的区别。悔罪表现直接体现了其改过自新的自觉性和回归社会可能性的大小,悔罪表现好,选择的从宽比例
大些。

  
 
4、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

  未成年人刑罚的适用,应实现教育和矫正的功能,未成年人的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反映出其主观恶性的大小和可改造性的大小,影响到从宽比例。

  
 
二、实务中的把握

   
 1、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选择

  刑罚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属于法定的应当型情节,凡是具有该情节的,均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实务中,首先应进行定性分析,把握是适用从轻功能还是减轻功能;
 其次选择合适的调节比例确定基准刑;
 最后商讨调节结果是否体现适用的功能,并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实务中应注意刑法37条的适用未成年人犯罪可能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之一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不再适用《量刑指导意见》。

  
 
2、犯罪时刚满18岁,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考虑到刚满18岁的被告人其身体,智力等方面还不完全成熟,存在可以酌情从轻的因素,可以在10%以下从轻处罚。

  
 
3、犯不同种数罪的情形

  犯不同数罪的,先用未成年人情节对各罪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各罪宣告刑后,在实行数罪并罚。

  
 
4、所犯同种数罪跨越未成年与成年的情形

  所犯同种数罪跨越未成年与成年的,应根据全部犯罪构成事实确定基准刑,再综合考虑未成年犯罪事实在全部犯罪事实中的比重,选择合适的从宽比例。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