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中,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位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主体责任,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也称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职务侵权责任,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基于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中,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位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主体责任,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只要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害,构成侵权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论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选任、监督和管理是否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的性质属于替代责任,受害人只能要求替代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不能要求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承担侵权责任。替代责任人就直接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可以行使追偿权要求直接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的适用是以用人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或者应当参照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为前提,针对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对外发生的侵权行为。
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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