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在刑罚的量刑情节中不仅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而且还是认罪悔罪强有力的支撑,刑事辩护律师在给没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辩护时,应将坦白与认罪、悔罪的情节串联起来进行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坦白在刑罚的量刑情节中不仅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而且还是认罪悔罪强有力的支撑,刑事辩护律师在给没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辩护时,应将坦白与认罪、悔罪的情节串联起来进行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这是律师辩护的主要技巧,其中,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应很好地利用刑法中有关坦白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力争缓刑。
刑法规定的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除构成自首以外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刑法对坦白这一宽泛性规定,是辩护律师进行从轻处罚辩护的立足点,律师要熟练运用坦白情节进行从轻、减轻处罚辩护,就必须掌握构成坦白的条件:
一、坦白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立法上将坦白的主体限定为犯罪嫌疑人,这说明,只有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才是坦白。刑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考虑以下两点:1、将坦白的时间界限前置,更能发挥坦白的功能。坦白越早越有利于侦查机关及时收集证据,对侦查机关早日结案的帮助越大,越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到了审判阶段证据已经固定,被告人坦白的意义和价值大不如前,因此对于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给予更大的奖励。2、坦白的主体限定为犯罪嫌疑人,可以与认罪情节相区别。《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这说明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已经单独认定为认罪情节了。刑法将坦白限制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如实供述,可以与法院阶段的认罪相区别。
二、坦白的实质要件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被发现,受到司法机关调查、盘问或者讯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真实身份,或者交代司法机关尚未发觉的同种罪行。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主要犯罪事实,并且向其出示相关证据之后,不得不供述自己罪行的,不属于坦白。2、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和共同犯罪事实,才属于坦白。3、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又翻供的,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范畴。
三、坦白情节中犯罪嫌疑人的到案形式是被动归案。坦白与自首均要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区别在于自首必须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果是被动归案,一般情况下是坦白,除非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不同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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