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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公司决议无效或者被撤销不影响第三人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3-17 | 1505 次浏览 | 分享到: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之诉涉及的法律关系,与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公司以外的他人建立的法律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决定(四)》第6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据此,人民法院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之诉的判决,对公司因该决议与公司以外善意相对人发生的其他法律关系没有溯及力。

 
  
根据《公司法》第37条的规定,股东会的职权有涉及公司内部和可能涉及公司外部两种情况。1、只涉及公司内部的有:第(2)项,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4)项,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第(5)项,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第(10)项,修改公司章程。2、有可能涉及公司外部的有:第(1)项,决定公司的经营方案和投资计划,可能涉及公司以外的合作伙伴和投资对象;第(3)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可能涉及公司以外的事务,如担保等;第(6)项,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可能涉及债权人利益;第(7)项,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可能涉及公司以外的新股发行对象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8)项,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第(9)项,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可能涉及合并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11)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这项规定是任意性的,可能涉及公司以外的他人利益。

 
  
《公司法》除用专门条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外,还用专条规定公司发生特殊事项时必须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如《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定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第121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133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和数额。”第161条“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第180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等。

 
  
《公司法》第46条也将董事会的职权分为局限于公司内部和可能涉及公司外部人利益两种情况。1、局限于公司内部的有:第(1)项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报告工作;第(4)项,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第(8)项,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第(9)项,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第(10)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2、可能涉及公司外部利益的有:第(2)项,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如果股东会决议涉及外部人利益,董事会决议同样会涉及外部人利益;第(3)项,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第(5)项,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6)项,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金以及发行债券的方案;第(7)项,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第(11)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会上述职权可能涉及公司或者伙伴、合并公司、投资或者担保对象、公司以外的新股认购人、公司债券认购人、公司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利益。

 
  
对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涉及公司内部事项,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约束力;对于既涉及公司内部,又可能涉及公司外部关系的内容,因《公司法》未对公司以外的他人规定任何义务和责任,并不涉及公司以外的他人的行为规范。不仅如此,《公司法》还对公司以外的人规定了两方面的权利:1、公司在进行一些正当行为时,对可能受到影响的他人利益予以保护,如在公司合并、分立及减资中通知债权人、清偿债权人债务及对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等;2、对公司中的一些非正当行为影响公司以外他人利益时,公司以外的他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公司的相关人员承担公司法规定的相应责任。如股东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等,该股东对公司债务向债权人负有补充清偿责任等。

 
  
公司法规定对公司以外的他人的利益保护,并不是调整公司以外的法律关系,其目的是在公司活动影响到公司以外的他人利益时,应当衡平地予以补偿,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公平和正义。公司以外的他人不是公司法规范的主体,公司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决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对公司以外的民事关系主体,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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