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制度适用于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或者虽然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制度适用于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或者虽然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条对的规定涉及以下主要内容:
1、离婚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出庭问题
婚姻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为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中的调解工作,《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如果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7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2、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基本标准
《民法典》第1079条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常见情形进行了列举:(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的违法行为,表现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重婚和与他人同居虽然都是已婚者与他人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区别是外部表象即对外是否以夫妻的名义相称,如果是以夫妻名义则是重婚,如果不以夫妻名义则是与他人同居。与他人同居和出轨也存在区别,出轨行为虽然是婚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的两性关系,但没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重婚、与他人同居和出轨都是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但出轨不是《民法典》规定的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基本标准,还应综合其他情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冻饿、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暴虐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摧残、折磨的行为。遗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表现为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使被扶养人不能维持正常的生活,生命和健康无法得到保障。(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赌博、吸毒等恶意严重破坏家庭的稳定,对于恶习难改,不履行家庭义务,难以共同生活的,属于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之一。(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共同生活是夫妻生活的主要部分,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在共同生活,不再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扶助等。但因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分居两地,或者怄气分开居住的,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法定事由,只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才是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因的复杂性,在不能一一列举的情况下法律作出兜底性规定是必要的,这样能保证法院在处理因特殊原因导致离婚案件时有法可依。(6)一方被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是下落不明满两年,在一方被宣告失踪的情况下,事实上已无沟通的渠道和可能,更谈不上夫妻生活,因此《民法典》用单独一款进行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双方又分居一年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表明在最近二、三年内一方决心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志坚定,根据婚姻自由的原则,应尊重其离婚自由,以维护家庭及社会秩序。
对于有过错方要求离婚,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也应按照《民法典》1079条规定的认定感情破裂的基本标准,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判决离婚。无过错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进行救济,提出离婚过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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