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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的清偿抵充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16-01-22 | 1812 次浏览 | 分享到:

   
 合同债的清偿抵充是指一个债务人对于同一个债权人负担数项同种债务,或负担同一项合同债务而约定数次给付的,若此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决定该给付抵充某项或某几项债务的制度。
 
 《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已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量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第
21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上述规定明确了合同债的清偿抵充的内容,是从事《合同法》实务的律师必须掌握的内容。

   
 
一、合同债的清偿抵充的构成要件。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合同债的清偿抵充的构成要件应包括:
 
1、一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债务,或负担同一项债务而约定数次给付。
 
2、数项债务种类相同,或数次给付的种类相同。
 
3、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合同债的清偿抵充原则。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合同债的清偿抵充原则是:
 
 1、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的清偿顺序。
 《合同法解释(二)》第
20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其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没有约定的抵充顺序是:
 (
1)已到期债务;
 (
2)没有担保的债务;
 (
3)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
4)负担较重的债务;
 (
5)先到期的债务。
 以上情况均相同,到期时间也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2、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的抵充顺序。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首先抵充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然后再抵充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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