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热线:
 我 帮 您
13701227816
诚信·严谨·专业·包容
追循于法律的引领,忠实于职业的道德
Follow the lead of the law,
faithful to the morality of a job
CALL US !  13701227816
▶当前位置:

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遗嘱的效力问题
来源:本网站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24 | 3486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法典》第1139条对公证遗嘱作出了规定,即“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细则》第3条对公证遗嘱的定义为“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公证遗嘱为了保证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需要遗嘱人本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亲自到场办理,由公证机构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遗嘱公证细则》第5条规定:“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如果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进行投诉。


实务中,对公证遗嘱的质疑是继承案件争论的焦点问题,其中争论比较多的主要是以下问题:


一、公证处的执业区域是否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

   《公证法》第25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遗嘱公证细则》第4条规定:“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据此,任何一个公证处都可以办理任何一个自然人的遗嘱公证。


二、办理公证遗嘱的公证人员人数是否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

《遗嘱公证细则》第6条规定:“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据此,两名“公证人员”而不是两名“公证员”,也就是说,可以由一名公证员加上另一名没有公证员身份的公证处工作人员来办理遗嘱公证。如果公证人员的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数,就可能导致公证遗嘱无效。


三、公证被撤销后,经过公证程序公证过的遗嘱的效力

《遗嘱公证细则》第18条对办理公证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的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的全部的指纹存档。”如果公证遗嘱违反上述规定的程序就可能导致打印的公证遗嘱无效。但打印的公证遗嘱无效,遗嘱人在办理公证过程形成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或者录音录像遗嘱如果符合该遗嘱的要件,则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或者录音录像仍然有效。


四、公证过程的录音录像不是公证遗嘱的生效条件

司法部在《<关于遗嘱公证能否因未录音或录像而被撤销的请示>的复函》载明,“天津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你处《关于遗嘱公证能否因未录音或录像而被撤销的请示》(津司公管[2001]2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六条是为保障遗嘱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认定遗嘱人于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增强遗嘱公证的证明力而作的特别规定,它不是遗嘱生效的必备条件。从保护遗嘱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一般不宜以欠缺录音或录像形式而认定遗嘱公证无效。二、考虑到《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宗旨和我国现阶段人民的生活水平、身体状况、精神状态等因素,该条第(一)项中的‘年老体弱’通常是指:年满七十岁以上且因身体虚弱影响其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的老人;该条第(二)项‘危重病人’通常是指:因患严重疾病或受身体伤害影响其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的伤病人。三、遗嘱公证不是行政行为,遗嘱公证书不是行政文书,不宜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解决对公证书的异议问题。”据此,不能以公证过程中未录音或录像来否定遗嘱公证书的效力。


五、公证过程中受益人在场是否影响遗嘱公证的效力

为了让遗嘱人能够最大限度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排除其他非受益人的猜疑,易于在之后的继承纠纷中化解矛盾,《遗嘱公证细则》第12条第1款规定:“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但如果发生受益人公证过程中在场的情况能否据此来判定公证遗嘱无效呢?根据民事行为是否是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判断标准,不能仅以受益人或者与受益人相关的人员是否在场来判断公证遗嘱的效力,还应看这种情形是否影响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