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从公司取得财产是向公司借款还是抽逃出资,实践中在股东之间经常发生纠纷,取得公司财产的股东认为是向公司的借款,其他股东认为是抽逃出资。而判断股东是抽逃出资的行为还是股东向公司借款行为,在实务中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
股东从公司取得财产是向公司借款还是抽逃出资,实践中在股东之间经常发生纠纷,取得公司财产的股东认为是向公司的借款,其他股东认为是抽逃出资。
判断股东是抽逃出资的行为还是股东向公司借款行为,在实务中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考虑到各方的现实利益,司法实践中对二者的认定及二者的区别,经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几大因素:
1、金额。
以股东取得公司财产的数额为标准,股东取得公司财产占其出资财产大部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
相反则借款的概率高。
2、利息。
以股东是否支付公司利息为标准,股东取得公司财产无利息约定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
相反则借款的概率高。
3、主体。
股东对公司有无控制地位为标准,积极的控股股东、当权派股东取得公司财产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
消极的控股股东、在野派股东取得公司财产的,借款的概率高。
4、偿还期限。
以有无偿还期限为标准,股东取得公司财产无返还期限约定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
有归还期限的约定的,借款的概率高。
5、行为发生期限。
以公司成立时间与抽逃资金发生的时间间隔为标准,股东在公司成立很久后转移资金的,借款的概率高。
公司成立后不久则后转移抽逃出资的概率高。
6、担保。
以有无担保手段为标准,股东取得公司财产无担保手段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
有担保手段的,借款的概率高。
7、程序。
以是否履行了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为标准,股东取得公司财产没有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如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
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的,借款的概率高。
8、会计处理方式。
以财务会计处理方式为标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将股东取得公司财产的行为作为应收款处理、确认公司对该股东债权事实的,借款的概率高。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股东对股东取得公司财产的行为未作应收款处理的,抽逃的概率高。因现实中财务会计报告经常出现财务会计虚假记载的情况,所以,不能以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处理方式作为唯一标准。
9、透明度。
以取得公司财产是否透明为标准,股东取得公司财产的行为对其他股东公开的,借款的概率高。
不公开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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