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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实质要件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16-04-14 | 175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司强制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由于无法自行组织清算或者自行清算出现显著障碍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进行的一种特别清算程序。
 
 《公司法解释(二)》第
7条规定,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清算组存在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违法行为时,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未申请清算的,股东可以申请强制清算。

 申请强制清算应当具备的实质要件包括,一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是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事由。


 一、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人。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有权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只有债权人和股东,并且股东只能在债权人不提出申请的前提下才能提出申请。
 
 
1、债权人。
 
法律给予债权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权利是平衡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和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需要。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只要在公司设立及资本维持等阶段没有瑕疵,当经营失败导致公司解散后,无须为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客观上出资人可以将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公司在自行清算时清算组是基于股东的利益而产生的,债权人与股东的利益冲突,使债权人在公司自行清算中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赋予债权人提出公司强制清算的权利。
 
 
2、股东。赋予股东提出强制清算权的目的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是《公司法解释(二)》对《公司法》强制清算主体的扩充,但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不提出申请强制清算的情况下股东才能提出强制清算的申请。

    
   

 
、公司强制清算的被申请人。

 
根据《清算纪要》第
7条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
 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强制清算申请的被申请人是已经解散的公司。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在已经成立清算组的情况下清算组在强制清算中的地位,清算组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此时的被申请人依然是公司,但应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

   
 
三、公司强制清算的启动事由。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启动强制清算的事由可以分为:
 
1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
183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7条的规定,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未成立清算组的逾期事实出现时,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
180条和第182条的规定,启动公司强制清算的解散情形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
 
自愿解散是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约定或者决议公司解散。
 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和公司权力机构作出解散的决议。
 强制解散包括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
 
行政解散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强制解散即出现《公司法》第
198条、第211条和213条规定的情形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或者责令关闭的以及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违反了工商、税务、劳动、市场、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被主管机关责令关闭。
 司法解散是指公司经营出现显著困难或出现公司僵局无法正常运转,法院依据股东的请求判决公司解散。
 《公司法》第
182条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不成立清算组的就属于逾期,申请人就可以申请公司强制清算。

 
2、自行清算后遇到严重障碍。
 
公司在自行清算过程中,如果有法律或者事实上的严重障碍,自行清算就应当转化为强制清算。
 
 
A、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拖延清算是指清算组成立后故意拖延,不及时接管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B、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
 
《公司法解释(二)》第
23条规定,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C、拖延清算及违法清算的行为。
 
拖延清算及违法清算行为实施的主体是清算组,清算组以外的其他主体实施损害债权人、股东利益行为的不能构成债权人、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理由。
 
D、拖延清算及违法清算的具体表现。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拖延清算及违法清算通常的具体表现为:
  只清算债权,不清算债务,对公司债权消极行使追偿权;
 采取隐匿财产,作假帐等手段帮助股东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编制虚假的清算报表;不向债权人履行清算告知义务;
 违规处置公司财产、故意销毁相关资料;
 提前向个别债权人清偿,或者不按照清偿顺序清偿;
 在支付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欠税并清偿公司债务之前,擅自分配、侵占公司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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