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清算终结程序在整个强制清算程序中所占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是强制清算程序的“出口关”。实务律师对这方面业务知识的熟悉程度,直接影响到提供清算法律服务的质量,对此,作者愿将自己掌握的有关强制清算终结程序方面的业务知识整理出来,以期与共同提高。
公司强制清算终结程序在整个强制清算程序中所占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是强制清算程序的“出口关”。
实务律师对这方面业务知识的熟悉程度,直接影响到提供清算法律服务的质量,对此,作者愿将自己掌握的有关强制清算终结程序方面的业务知识整理出来,以期与共同提高。
一、认识强制清算终结程序的启动
强制清算终结程序是一系列行为或者程序的联合,包括强制清算终结的标准和申请人、人民法院的终结强制清算裁定等。
根据《清算纪要》的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据此,强制清算终结程序启动人是清算组,标志是制作清算报告。
二、认识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事由
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事由的标准模式是《公司法》第188条规定的清算结束后,制定清算报告并经人民法院确认。
对清算虽然没有结束,由于出现了法定情形,应当终结清算程序的非标准模式《公司法》并未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最典型的有三种情形:
一是程序的转换。
公司强制清算过程中,出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情形,需要进入破产清算的,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公司法》第187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但是该条并未规定上述情形出现后,强制清算程序是在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终结,还是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之日终结。
结合《公司法》187条第2款规定的,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之规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开始时间应当是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时。
二是虽然资不抵债,但与债权人达成债务和解协议的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公司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三是已经完成强制清算事务。
清算事务已经完成,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情形,从而终结强制清算。
除上述三种典型的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外,还有其他终结清算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强制清算程序进行到一定程度,清算虽然没有结束,但以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就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三、认识清算结束的标准。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明确规定清算结束判断标准的意义是,统一司法实践中清算结束的标准,改变各地标准不统一的局面。由于清算案件属于新型案件,各地制定的规范意见制定的标准不统一,做出明确规定有力于司法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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