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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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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案件的死刑辩护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16-08-01 | 127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共同犯罪的死刑辩护是指在多名被告人的共同作用下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律师为其中的一名被告人设计不应适用死刑处罚的方案、逐步展开不应适用死刑处罚的论点,使不应适用死刑处罚的观点符合死刑适用的司法政策并被法官接受的全部活动。

 律师为一名被告人不应适用死刑辩护的原则是:在准确把握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的区别以及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方面差异的基础上,分清各被告人的罪责轻重,提出有说服力的不应适用死刑处罚的观点。
 对多名被告可能都是主犯的情况应梳理出罪责更严重和最严重的同案人。
 《刑法》对在共同犯罪中提出犯意、组织、指挥犯罪的被告人是惩罚重点,对其他的人则一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辩护律师在制定辩护策略时应立足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考虑下列因素:

   
 
一、在共同犯罪中,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比较大,此时,应通过赔偿被害人一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方法寻求从轻处罚。

   
 
二、二人以上作案致一人死亡的,判处其中一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比较大;共同犯罪中罪行最严重的主犯有自首、立功或者年龄未满18周岁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对其他的同案人应加大同案人属于从犯的辩护力度,此时,基本可以确定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在雇凶杀人、伤害、绑架等共同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的辩护重点是分清提起犯意的指使者与具体实施致死行为者之间适用法律的区别。

 
雇凶者一般是提起犯意的指使者,行凶者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受雇佣的实施者,他们的行为各自具有独立性和主动性,辩护律师要注重细节,在各自具有的独立性、主动性上下功夫,充分说明他们的犯罪地位和作用以及主观恶性。

    
 
四、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共同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此类案件的特点是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罪责分散,无法划分主、从犯。
 此时,辩护律师的目标就是确保被告人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细致分析案情,不放过任何细节,深入分析犯意是怎样提起的、如何策划的,犯罪工具是怎样准备的,犯罪过程中谁是组织者、纠集者,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积极程度,作案后是怎样分赃的,以及是否有前科劣迹,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具体表现,被害人亲属和群众的反映等。
 另外,律师还要告诉被告人巧妙推卸自己不应该承担的责任,在不经意间把主要责任转移到同案人身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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