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是我国刑法中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刑法》第6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是立功。
立功是我国刑法中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刑法》第6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
1、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4、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是立功。
如果检举、揭发是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是重大立功。
在刑事辩护中,律师非常重视被告人是否构成立功,如果构成立功,就会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现就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构成立功的情形,论述如下: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法律并不要求共同犯罪人必须交代出其他共同犯罪人单独实施的其他罪行,如果共同犯罪人主动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包括共犯)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就属于为立功。
二、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
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不属于立功,属于坦白。
三、劝说同案犯自首的行为构成立功。
在带领公安人员未能抓获同案犯的情况下,电话劝说同案犯自首的,该劝说行为对于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起到了协助作用,是立功行为。
四、被告人自首其窝藏罪时提供被窝藏地点的是余罪自首及立功。
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流观点认为:被告人在自首其窝藏罪的同时,因提供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窝藏地点,使司法机关能够成功地抓获被窝藏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应当分别构成自首和重大立功。
五、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立功线索的查证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如果被告人在一审、二审期间揭发他人犯罪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人民法院认为该线索内容具体,指向明确,应及时应交有关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