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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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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一、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必须以逃逸为前提。 通常情况下,逃逸者具有逃避抢救伤者和肇事责任归结的双重动机,特殊情况下肇事者只有逃避肇事责任归结这单一动机的情况,如肇事者将被害人送到医院后借机逃走。交通肇事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的原因和目的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有的是害怕被害人亲属的殴打,有的是正在去投案和抢救伤者的途中等等。因此,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是决定是否属于逃逸的关键。逃逸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的逃脱、躲避。逃逸的本质是对抢救义务的不作为和对责任归结的逃避,所以只要行为人具备这这一本质特征就可以构成逃逸。
二、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肇事者逃逸、使其得不到救助所致,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被害人如果得到及时救治,就不会发生死亡的结果,但是,由于肇事者逃避自己的抢救义务致使被害人发生死亡的结果。 此时,救助行为是否能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就成为必须要明确的,如果被害人伤情很重,及时送医院也不能挽救被害人的生命,或者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是由于肇事者逃逸所致,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肇事者就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只能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