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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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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二、犯罪手段特别残忍。 犯罪手段虽然是犯罪情节的一部分,但由于被告人使用的犯罪工具不同,杀人手段不同,反映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就不同。此时,犯罪手段也会成为影响判处死刑的情形。
三、犯罪后果特别严重。 1、致人死亡的。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手段一般,如果没有从重情节,可以不判处死刑;如果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具有其他从重情节,可以判处死刑。致两人以上死亡,一般可以判处死刑;如果被害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或者具有其他重大从轻情节,可以不判处死刑,但应从严掌握,尤其是杀死多人的案件,不判处死刑应有充足的理由。 2、致人死亡,又致人重伤的。致一人死亡同时又致人重伤的,如果伤情特别严重,或者重伤多人,又没有从轻情节的,可以判处死刑。 3、故意杀人未遂的,一般不判处被告人死刑。但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伤情特别严重的,可以考虑判处死刑。
四、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 《刑法》规定的适用死刑的标准是罪行极其严重,其中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罪行极其严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主要通过犯罪动机、犯罪预谋、犯罪过程中的具体情节以及犯罪前、犯罪后的表现,如犯罪前是否有前科劣迹,犯罪后是否认罪、悔罪、赔偿等来考察。如果犯罪动机卑劣,比如为了独吞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为了致被害人于死地,精心策划,制造条件,准备工具;实施杀人行为时犯意坚决,手段残忍,毫无节制;犯罪前有前科劣迹的暴力犯罪记录;犯罪后拒不认罪,毫无悔改之意,有钱不赔等等。这些情节就可以认定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 如果杀人犯罪的情节、后果极其严重,又没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死刑。
五、犯罪对象受法律特殊保护。 少年儿童、怀孕妇女、年迈老人、残疾人是受法律特殊保护的弱势群体,如果杀害的对象是这些弱势人员,在没有从轻情节的情况下,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这是因为这些被害人通常没有什么过错,他们往往是被迁怒而代亲人受过。如小孩的父母与被告人产生矛盾,被告人考虑打不过对方,便迁怒无辜,将小孩杀害,此时,如果没有从轻情节,一般可以判处死刑。
六、累犯。 累犯是法定从重情节,是否适用死刑,应考虑以下两方面: 1、故意杀人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是否同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 2、累犯的前罪性质,释放后再犯新罪的时间。如果前罪是严重的暴力犯罪,释放后不久又犯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没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死刑。如果前罪较轻,所犯故意杀人罪情节一般,或者同时具有从轻量刑情节的,可以不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