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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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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确定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16-11-04 | 122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员,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和管理的行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分为积极参加和一般参加。积极参加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大部分被告人是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的,对此,刑事辩护律师在为这类委托人辩护时,必须从被告人的意思表示、时间节点、行为方式等方面综合的予以论证,说明委托人的身份及地位。

 
    
一、参加的主观明知

 
对一个犯罪组织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判断属于法律判断,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规定,在认定行为人的参加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时,不要求行为人在加入犯罪组织时明确知道该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参加的是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虽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就可以认定其参加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这点需要刑事辩护律师仔细琢磨,细致展开。

  
   
二、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和管理

 
《纪要》规定,无论是积极参加者还是一般参加者,都要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这不但是必要的主观意志要素,还是判断参加行为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对于主观上并无加入意图,客观上也不受犯罪组织领导和管理,因被纠集、雇佣、收买、威逼或者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不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三、参加行为的完成形态

 
从律师办理的案件看,参加行为的完成形态非常复杂,一般情况下黑社会性质组织吸纳成员时,并不会专门举行仪式或者办理手续,这就使参加行为很难通过法定证据被客观反映出来。律师在判决书中看到的认定参加标准是,在本质上参加行为是否完成应以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加入该组织问题达成意思一致作为判断的标准,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是否举行了专门仪式等作为认定参加的标准。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加行为:
 
 
1、就加入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
 
2、行为人履行了加入组织的仪式;
 
3、行为人要求加入,并经该组织或者组织头目批准或默许;
 
4、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5、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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