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案件
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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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员,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和管理的行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分为积极参加和一般参加。积极参加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大部分被告人是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的,对此,刑事辩护律师在为这类委托人辩护时,必须从被告人的意思表示、时间节点、行为方式等方面综合的予以论证,说明委托人的身份及地位。
一、参加的主观明知 对一个犯罪组织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判断属于法律判断,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规定,在认定行为人的参加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时,不要求行为人在加入犯罪组织时明确知道该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参加的是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虽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就可以认定其参加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这点需要刑事辩护律师仔细琢磨,细致展开。
二、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和管理 《纪要》规定,无论是积极参加者还是一般参加者,都要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这不但是必要的主观意志要素,还是判断参加行为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对于主观上并无加入意图,客观上也不受犯罪组织领导和管理,因被纠集、雇佣、收买、威逼或者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不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