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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应当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数量加情节”的原则。对犯罪分子限制死刑适用的程序保障就是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死刑案件必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就是说用国家权力的强制手段剥夺被告人生命的权力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省级高级人民法院不再享有剥夺被告人生命的权力。与此相适应刑事辩护律师对于被告人不适用死刑的辩护又多了一次机会,律师应切实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死刑的核准标准,以便更好地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且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且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