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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收受其财物的定性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16-11-24 | 2554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定性。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刑事辩护律师应认真研究受贿的既遂的有关规定,以便在承办受贿案时能够充分地拓展辩护思路,比较完美地完成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刑事辩护任务。

  
   
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为他人谋取利益在不同的人群中也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各种好处,从而作为收受贿赂的对价,体现了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

 
利益不但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非物质利益,既包括正当、合法利益,也包括不正当、非法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具有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中的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此时尽管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没有明确的表示意见,但其在明知有请托事项的前提下而收受对方财物,以其收受财物行为的默示表明已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发展阶段概括为四种表现形式:
 
 
1、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未实际进行谋取。这时为他人谋取利益是行为人主观上的一种意图,也可能是虚假承诺,而未付诸实施,往往可以通过与行贿人约定或者收受财物的默示等活动表现出来。
 
 
2、正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尚未实现。这时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尽管谋取的利益尚未实现,但可以根据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实际行为加以认定。
 
 
3、已为他人谋取部分利益,尚未完全实现。这时已经谋取到部分利益,比较容易认定。
 
 
4、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全部实现。这时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完全转化为客观行为,为行贿人办理了请托事项,满足了行贿人的利益需求,充分体现了受贿权钱交易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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