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案件
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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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案情 我和某公司老总杨某于1996年起到其去世前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没有结婚登记,我为杨某生了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现在杨某去世,我想和孩子一起继承杨某的遗产。
案件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即使你与杨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且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仍然不能认定你们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而只是同居关系。你和杨某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按照法律规定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但不能由此反推出你和杨某存在婚姻关系。 结论 基于你和杨某自1996之后只具有同居关系,而不是婚姻关系,所以,你对杨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