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案件
Law Case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案情:
陈某被王某打伤,经法医鉴定陈某的伤为利器所致,构成轻伤二级。陈某在公安机关称其身上的伤是王某持刀扎伤。经核实王某殴打陈某时并未带刀,陈某的伤系摔倒时地上的铁器刺伤。对于陈某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故意作虚假陈述,夸大已有的犯罪事实中的部分情节,意图加重王某刑事责任的行为,是否应以伪证罪追责。
案件解析:
根据《刑法》第305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构成伪证罪。据此,被害人是否构成伪证罪的关键——证人的范围是否包括被害人。 从法律规定的证人和被害人这两个概念的内涵来看,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还可以是法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陈述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且只能是自然人。据此,证人和被害人是两个独立的概念,证人是诉讼参与人,被害人是当事人,作为诉讼参与人的证人不可能包含作为当事人之一的被害人。 证人通过叙述其听到、看到的情况作证,被害人通过遭受犯罪分子哪些侵害的陈述来发挥各自的诉讼功能,因而证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不同的,其证明作用、证明手段、证明效力也不相同,二者不能同等看待。
结论:
被害人的故意虚假陈述,意图加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不能以伪证罪追究其责任。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