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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雷洋案解不开的死结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16-12-30 | 2282 次浏览 | 分享到:


 雷洋案之所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一是雷洋的学生身份;二是雷洋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因而质疑警察的抓捕行为;三是我国现在没有一部警察抓捕疑犯时如遇反抗或者逃跑警察可以采取相应手段的规范性法律。其中,没有警察抓捕疑犯时的行为规范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根本原因。
 
 因为没有这样一部法律对不同的抓捕行为社会的关注点会发生滑移,例如在警察抓捕武装贩毒的毒贩时会赞扬警察的不畏牺牲,而在本案中雷洋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只是触犯了行政处罚法,人们的关注点就集中在抓捕行为的强度上即已经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但是社会关注只能说明案件的敏感程度,并不能成为执法者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作者认为不管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还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都要解开“试图逃跑”即逃避抓捕这一法律上的死结。

   
 
雷洋死因的司法鉴定认为:“雷某符合生前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本例吸入性窒息的形成不排除与死者生前在饱食状态下,因执法过程中的外力作用和剧烈活动以及体位变化等因素有关”。

  司法鉴定肯定了致雷洋死亡的两个诱因:1、外力作用;2、剧烈活动及体位变化。而导致两个诱因产出的唯一原因是“试图逃跑”。

 
 
雷洋所受外力作用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控制和制服雷洋的过程,这个阶段的外力是正能量的外力,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如果警察采取的手段符合应急处置要求和业务训练的动作要领(抓捕人犯规范)要求,即使造成了人犯的伤害,也是抓捕中的意外,警察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阶段是雷洋被控制后警员的附加外力,人们从不同角度或不同的标准发出了质疑的声音。这种质疑是法治社会的正常声音,表现出的愿望是呼吁国家尽快出台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让全社会用一把尺子去衡量警察执法过程的合法性。

 
 
剧烈活动及体位变化的形成以及二者的关系。

 
生活常识告诉我们,只要是剧烈活动就一定伴随体位变化,没有体位变化的活动或者是剧烈活动是不存在的。那么造成雷洋的剧烈活动及体位变化的原因是什么呢?
 一是自身对外力控制反方向的挣扎和抗拒;
 二是外力的作用的体位变化。
 无论是外力方向的体位变化还是外力逆方向的体位变化,其根本原因是外力的作用。此时,是正能量的外力还是负能量的外力造成了雷洋死亡结果的法律评价就成为追究当事警员刑事责任至关重要的因素。

 
 
本案属于刑法上的多因一果,即几种原因的造成了一个死亡结果。

 
在这几种原因中,外力是一个重要原因。而正能量的外力与负能量外力共同累积和共同作用形成了这一混合外力,在现有科技手段无法准确认定是负能量的外力造成雷洋死亡这一结果的情况下,按照“证据存疑时应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这一世界各国通行的司法原则,认定邢某某等玩忽职守罪,但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是没有太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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