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判决的证明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关键证据存在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应当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
一、对证据存疑的案件的评价
1、对定案证据进行综合评价是刑事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基础
对定案证据进行综合评价,是证据审查的首要工作。但是,一些辩护律师对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往往先从具体问题着手,例如,纠缠于犯罪动机、是否有他人参与作案等事实证据的评价,却忽视了对全案证据特别是定案的证据链条是否完整,整体的证明力是否确实、充分等的综合评价,这样极容易造成辩护论点不突出,不能切中要害。对于每一个案件,辩护律师都应当首先评价每一个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客观联系,是否能够形成完整、合理、有逻辑性的证据链条,从总体上判断全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2、有些刑事辩护律师过分纠缠于犯罪动机的合理性、他人参与作案的可能性等这些“干扰性”情节
辩护律师抓住被告人作案动机是否符合情理,是为否定不利于被告人的供述提供客观依据,已达到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之目的。应该看到如果把“干扰性”情节作为整体辩护方案中的一环,是被推崇的辩护策略。但是,如果过分纠缠于此,则有以次代主、重点错位之嫌,即得不出从轻辩护的结论,又得不出无罪辩护的结论。
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犯罪动机是否合理,是站在一般人角度分析得出的结论,主观性很强,不足以作为产生合理怀疑的依据,与能否查明犯罪事实,案件是否事实清楚并无直接关系。犯罪动机、他人参与作案的可能性等类似情节,对定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并无直接影响,是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差异在具体案件中的体现。
二、刑事辩护律师对无罪辩护证据标准的认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有罪判决的证明要求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是指凡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对定案证据质和量的总体要求。“确实”是质的要求,包括查证属实、与待证事实的客观联系、与证明对象范围一致及证明力强等。“充分”是量的要求,首先要求能够收集、应当收集的证据均已依法收集,其次要求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证据证明,最后要求所有证据的总和足以使案件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排除其他一切可能。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总结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1、有罪判决必须满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
2、满足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必须达到客观真实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3、客观真实并排除合理怀疑具体体现为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形成封闭锁链并排除相互的冲突和矛盾,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唯一性。
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由指控人(公诉机关、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无须“自证无罪”,因此,无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与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是不同的,只要指控证据未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即可。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就表明有罪的证明至少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无罪辩护即可取得成功。换句话说,对于无罪事实的证明并不需要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只要无罪事实存在,足以影响到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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