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为查证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运用专业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后得出的结论。由于鉴定问题本身的高度复杂性,鉴定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囿于鉴定过程中各种因素、条件的制约、影响,专家的鉴定活动也有可能得出不尽科学,正确的结论。同时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鉴定意见要作为最后定案的证据,也需依法经过当庭出示、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因此,律师在辩护时应按照鉴定意见的审查重点对鉴定意见的每一个细节进行审查,使律师的辩护精确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4条、第85条的规定,律师在辩护时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鉴定意见不明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如果存在矛盾应要求作出说明,经说明仍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辩护律师应注意鉴定意见存在瑕疵的,经过补充说明或补证是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辩护律师不要过分纠缠于瑕疵修复的不完整。只有违反解释第85条所列情形的,鉴定意见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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