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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典型案件:
1998年5月,年仅17岁的肖某(女)与22岁的谭某(男)举行婚礼,未领取结婚证。1999年3月,谭某继承其父5万元的遗产。2006年1月谭某继承了爷爷7万元的遗产。2012年1月,肖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法院受理案件时,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
请问肖某能分得谭某继承的两笔遗产吗?
律师解析:
谭某继承的5万元是个人财产,谭某继承的7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
理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限应从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开始。谭某继承5万元遗产时肖某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故属于同居关系,谭某继承的财产5万元遗产属于个人财产;谭某继承7万元遗产时,双方均已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应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继承,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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