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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持否定态度,《物权法》改变了这一规定,从而颠覆了法官及律师的传统思维模式,让夫妻双方在不解除婚约关系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成为现实。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后,根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双方约定不得分割共同财产,一方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也可以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方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其中“共有的基础丧失”是指共同共有赖以产生的特殊关系,如夫妻关系已经不存在;“重大理由”是指出现了可以分割的事由,如果不分割可能对共有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某个或某几个共有人要脱离家庭共同生活,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财产由原来的共同财产制变为分别财产制,或者夫妻已经分居,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者是指某个或某几个家庭成员要与家庭分开,单独生活,家庭关系虽不解体,但共有财产要实行分割。由于《物权法》第99条规定的重大理由比较原则,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予以具体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三)》中认为,在某些情形下,法律应当提供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护自己财产权利的救济途径。如持有或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私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变卖,为了赌博、吸毒而单独处分共同财产等,而另一方因种种复杂的原因不想离婚,或者在起诉离婚后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如果绝对不允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能眼铮铮看着对方随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无可奈何,其结果有悖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