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案件
Law Case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典型案例:
石某与罗某均为再婚,于2008年9月相识并登记结婚,石某(男)为退休干部且多病,罗某系农村妇女。婚后石某每月在户名为罗某的存折上存入200元作为石某去世后罗某的生活费。2011年4月石某起诉离婚。
那么,石某存入罗某账户的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解析: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有权就财产归属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石某因体弱多病,罗某为农村妇女没有其他救济来源,如双方基于上述考虑而自愿达成婚后每月为罗某存200元以救济罗某将来的生活,应认定为属于夫妻双方对所得财产作出部分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任何一方起诉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经发生的为罗某存入的金钱,按照约定都归罗某个人所有。另外,关于石某去世后的约定,不是一种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因为,生老病死是一个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是肯定要发生的,只是时间不确定而已,以将来肯定能发生的事情为前提,不属于附条件中所指的“条件”。因此,石某起诉离婚时无权对罗某存折上的钱款重新支配。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1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