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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典型案例:
武某(男)起诉冯某(女)离婚,冯某在答辩中除要求分割房屋、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外,特别提出武某的住房公积金共计23万余元,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这23万余元的住房公积金也应依法分割。
那么,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解析:
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其所有权是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公积金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职能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从其性质看,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助资、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就是平时收入的储备,一部分从个人每月工资中扣缴,另一部分是单位为个人缴存,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住房补贴也属于工资的一部分。既然是工资的一部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进行分割时,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于婚前或婚后,只能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进行分割。处理方法是: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然后再进行分割。离婚时虽然可以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但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所以,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以等额补偿。
本案中,首先应计算出冯某应分得的公积金数额,再由武某对冯某进行等额补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