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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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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律师实务中很难界定的问题,也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
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三)》已经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层面上仍然是空白。孳息包括天然和法定孳息,对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现代物权法一般采取原物主义,《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应当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物权法》和《婚姻法》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但《物权法》是新法,新法优于旧法。因此,按照《物权法》规定的精神,夫妻一方的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仍然属于一方的财产。
虽然房屋租金在民法理论上认为属于法定孳息,但租金与银行存款不同,出租方对房屋还有维修等义务,租金的获得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密切相连,需要投入一定的管理或劳务,故将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比较适宜。
一方婚前所有果园中的果树,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劳动、管理,该果树所结果实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规定的内容看,将“人工孳息”归于《婚姻法》中的生产经营性收益,应该更为合理合法。
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因通货膨胀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等无关联。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由于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行为作用的结果,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将该部分增值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增值包括自然增值(也称被动增值)和主动增值,如果物或权利的价格的提升是基于人为努力而产生的,应当属于主动增值,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婚前购买的股票、基金,婚后要保值和增值,股票、基金投资的卖出和买入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婚后股票、基金增值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