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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典型案例:
2009年1月20日8时许,冯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与徐某相撞,致使徐某受伤,遂被送到医院治疗。冯某受伤较轻,其以为现场被破坏交警就查不出事故真相就不了了之,遂将肇事两轮摩托车推离现场后赶往医院。经交警调查、审查后认为冯某肇事后已将肇事现场破坏。
那么,交通事故的现场被破坏应如何认定责任呢?
律师解析: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事故现场被破坏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本案中的冯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破坏现场,使交警无法通过现场勘查的方法确定事故责任,根据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冯某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本身就是将事故责任完全归于自己。因此,冯某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