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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典型案例:
秦某与林某于2009年结婚,2011年10月秦某的父母出资30万元首付款以秦某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母并未言明是给秦某个人的。2013年3月秦某因与林某性格不合起诉离婚,并请求将自己父母出资30万元首付款的房屋首付款部分判归自己所有。
那么,法院会支持秦某的请求吗?
律师解析:
律师实务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形就是父母为子女婚后购买房屋支付了部分价款即首付款,以子女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此时,一方父母的出资已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的父母为子女全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形,不能将该房所有权判给一方,而是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将该出资的首付款认定为夫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房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据此,法院不会支持秦某将房产中首付款部分判归自己的请求,30万元首付款所购房产中有一半归林某所有。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