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案件
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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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律师在代理当事人的离婚案件中,经常会遇到父母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支付了部分房价款(往往是首付款)的情形。那么,对于此种情形应如何处理呢?
对此,律师应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进行分析研究。
一、父母以自己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的名下
1、如果该房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很明显,该房产的所有权属于子女的婚前财产。
2、该房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房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如果该房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房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者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得到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补偿。
二、以子女名义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将房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者双方子女名下
1、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该房产买卖合同也签订在子女结婚前,应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