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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典型案例:
方某与齐某2012年8月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未成年的女儿所有,女儿随方某生活,该房屋暂由张某与儿子居住。
但齐某迟迟不将房产过户到女儿名下,方某在多次催促无果的情况下,想起诉要求齐某履行过户义务。
那么,是方某当原告,还是某的女儿当原告;其要求法院会支持吗?
律师解析:
在法律层面上,赠与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房屋表示,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性体现在: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的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照约定离婚协议以外的第三方履行。
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的主要义务表现为,相对方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赠与人向第三方交付房屋。在相对方已经按照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约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就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的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本案中,齐某不履行其向女儿过户房产的义务,方某可以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离婚协议中承诺的向女儿过户房产的义务。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第1款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