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案件
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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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分割财产时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双方都要求房产所有权的采用竞价方式处理。例如马某、齐某离婚案中,马某对房屋认可的价值是110万元,齐某认可的价值是140万元,那么,在调解不成时,能不能按照齐某认可的价值处理,即判决该房归齐某所有,由齐某给付马某70万元?
《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竞价方式是基于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基础之上所采用的一种公平公开处理相关财产的方式,实际上是通过程序的转换,进而引入经济实力这一新的实体标准,即资源的分配依据最大经济实力的标准而进行。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引入竞价程序加以解决既公平又有效率。
采用竞价方式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时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应按照协商解决。
2、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当事人双方经济条件相当,只有在双方的经济收入和经济水平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真正处在同一水平线上对财产进行竞价,竞价制度才能真正体现其公平性和合理性。
3、当事人双方同意适用竞价方式,只有当事人同意按照竞价方式解决的基础上才准许采用竞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