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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重婚是构成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之一,那么,在律师实务中,如何把握事实上的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主要区别呢?
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为事实上的重婚。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已登记结婚的一方与他人又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应认定为重婚行为并予以法律制裁。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采用规避法律的做法,在婚外与他人同居时,既不去登记结婚,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针对这种现实情况,修订后的《婚姻法》特别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因此,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应受到刑罚处罚;如果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属于《刑法》予以处罚的范围,而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行为。
不可否认,重婚的含义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交叉重回之处,事实上的重婚也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这种同居是有名分的,即以夫妻名义相称,而不是以所谓的秘书、亲戚、朋友相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