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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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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登记离婚后的损害赔偿问题是律师实务中遇到比较多的问题之一,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已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登记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本条司法解释的制定依据是《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该条有三层含义:
1、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时间限制,即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过期则不予支持。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
对于“明确表示放弃”的理解,主要是指在离婚协议书上明确表示放弃,以及虽然没有写在离婚协议书上,但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的情况。
在律师实务中应该重点把握的问题:要正确理解《婚姻法》第46条关于离婚案件中损害赔偿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只有在因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形之一起诉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或者请求损害赔偿一方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对其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有权在离婚后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一方
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利、有资格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比如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而另一方在家里实施家庭暴力;一方在外“包二奶”,另一方在外“包二爷”,这种情况下谁也没有资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的民事赔偿不完全相同,不存在区分过错大小的问题。
二、一方登记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经审查不构成重婚及与他人婚外同居,但与他人通奸并生育子女的,是否可以据此判定通奸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呢 应该认识到,仅凭通奸并生育子女的事实是不能支持其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律的侧重点是重婚及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行为,制裁的是挑战一夫一妻的行为。判断与他人婚外同居行为的客观标准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里既要求共同居住的证据,还要求时间上的持续、稳定,举证之难就可想而知了。就通奸而言,通奸一次也有可能生育子女,不能硬性认定为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行为。 《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范围是比较严格的,仅仅适用于因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或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几种情形,并不涉及其他情形,例如通奸、卖淫嫖娼、一夜情等行为。还有,并不是一定构成虐待遗弃罪才能请求赔偿,只要一方存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无过错方就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