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案件
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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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律师实务中,公司股东之间对公司的盈利是继续投资还是分红产生分歧,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公司是否分红实际上是由公司大股东决定的。有些公司大股东长期占用公司资源获利但拒不分红,使小股东的投资希望落空,当小股东遇到这些问题时往往希望通过诉讼获得救济,诉请法院判决公司分红。
对于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的性质,学术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权利是现实权利,公司有盈利且符合分配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分配盈余的判决;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权利为期待权,是否分配利润是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利,该事项属于公司的自益权,人民法院不能代替公司作出经营判断和选择,没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人民法院不能判决分配利润。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否分配利润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职权,在公司没有作出决议之前,不宜直接作出判决。
律师实务中的关键问题是公司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如果司法不介入,公司中的中小股东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针对这种情况,法院对于这一类案件的处理,采取根据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运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不是每年召开,对于没有召开股东会的,公司章程有具体分配方案、且公司盈余符合分配方案,并且方案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通知的形式征求公司其他股东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根据多数意见作出是否根据公司章程进行分红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