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案件
Law Case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子女,但没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一方反悔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房产条款,并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是否应允许夫妻一方行使赠与撤销权,是律师实务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之一。
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子女,一般分两种情况:一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签订协议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二是在法院协议离婚、领取民事调解书,自愿将房产赠与子女。现就这两种情况中赠与人是否享有赠与撤销权的问题分别进行讨论。
一、当事人在民政部们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
一些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有时其附加条件就是将房产无偿赠与子女。男女双方基于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允许任意撤销赠与。撤销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条件是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有的当事人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用房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不诚信反而收益的负面影响。
一些律师认为,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除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一般的赠与合同在标的物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同样是赠与合同,为什么离婚时赠与子女的房产就不能撤销呢?
这主要是因为单纯的赠与行为与离婚协议时的赠与行为性质是不同的,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在民政部们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果不能举证证明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合同法》第186条的特色在于撤销权的任意性,不需要任何理由,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行使。而《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则强调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不可擅自变更或撤销。以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对抗任意撤销权的任意性,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这类纠纷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
二、如果当事人达成的赠与协议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制作成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一旦生效,即赋予了和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其效力等同或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必须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