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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典型案例:
某男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某男与某女均同意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后生效。但法院制作调解书后,某男拒绝履行离婚协议内容,并拒绝领取调解书。某女领取了调解书,某男则到法院申请撤诉。
那么,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第13条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之规定,认定离婚调解协议已生效吗?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应当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法律规定下列四类案件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调解协议即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离婚案件,调解离婚后涉及到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解除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需要一定的法律文书予以载明,如果不制作调解书,既不利于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变化的确定,也不利于当事人今后的生活。根据“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我们可以反推出对于调解离婚的案件,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因此,某男虽然在人民法院制作的离婚协议上签名,但事后拒绝签收离婚调解书,故该离婚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应当根据某男的请求,裁定准许其撤诉,并收回某女的调解书,向某男和某女送达准许撤诉的裁定书。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98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