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未完成工作交接为由拒绝办理转移人事档案和社保关系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17-04-09
|
3338 次浏览
|
分享到:
张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到另外一家公司就职,但原公司一直不给其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张某几次找到原公司协商,但原公司都以张某负责的合同尾款尚未收齐,工作未交接完毕为由予以拒绝。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张某能要求公司为其办理人事档案和设备关系的转移手续吗?
典型案例:
张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到另外一家公司就职,但原公司一直不给其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张某几次找到原公司协商,但原公司都以张某负责的合同尾款尚未收齐,工作未交接完毕为由予以拒绝。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张某能要求公司为其办理人事档案和设备关系的转移手续吗?
律师解析: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的条件是劳动关系的解除或者终止,也就是说,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尽的附随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为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转移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设定任何附加条件。
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但用人单位办理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并不要求以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为前提条件。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相关转移手续,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同时,如果劳动者确因未按劳动合同约定与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向劳动者主张赔偿。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50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交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