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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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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属于一裁终局的,此时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已过,这种情况下将导致何种法律结果呢?
律师实务中对于用人单位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没有义务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进行处理。理由包括:
一、知晓并执行法律推动为每个公民的义务,对于一裁终局的决的法律后果应推定用人单位知晓,并依据仲裁裁决的内容选择救济途径,而不能以不知晓法律为理由来保护其由于未执行法律规定而丧失的权利。
二、在此种情况下基层法院没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其程序上的权利,也没有义务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处理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侧重基于当事人的请求而处理,对于当事人没有请求的事项,法院不应加以处理。法律没有规定对于当事人由于自身不知晓法律而错误请求的法院情况有义务告知,更没有法律要求将该案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辩证角度看,在当前我国能动司法的背景下,强调法院审判人员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也是对法官的要求,但是如果法官没有履行这种要求,也不能说其没有履行其法律职业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