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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典型案例:
2006年8月3日,贾某驾驶摩托车与王某驾驶的中型货车相撞,造成贾某当场死亡。贾某之妻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包括其腹中胎儿的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等。
那么,法院会支持贾某之妻要求支付腹中胎儿抚养费的请求吗?
律师解析:
胎儿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不是民事主体,不享有请求权,对于怀孕期间,胎儿父母因侵权致死的,胎儿不能请求赔偿抚养费。
出生后的婴儿,对于怀孕期间胎儿或胎儿父母受到的损害,享有独立的损害请求权或抚养费请求权。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抚养费请求权应当待胎儿出生后,由婴儿本人享有并行使,但在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抚养费请求权由监护人代为行使。
对于贾某之妻的起诉,法院可以中止审理,待胎儿出生后,再继续审理,如是活体,则可要求支付抚养费,如果是死体就没有相应的权利。法院也可以对贾某之妻的请求先行审理判决,待胎儿出生后就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另行起诉。
法条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