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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典型案例:
李某受雇于林某当装卸工,在货场被赵某的大货车撞伤。李某起诉赵某后,法院支持了林某对赵某的赔偿请求。但在执行阶段,赵某支付了60%的赔偿款后便失去了联系。于是,李某以雇主应对第三人的侵害承担连带责任为由起诉李某,要求李某支付剩余的40%赔偿款。
那么,法院会支持林某要求李某承担未支付部分赔偿款的请求吗?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的实体问题不是真正连带之债,即受害人在执行职务中受到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害,既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请求雇主按照雇主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两者责任的原因一是基于侵权,一是基于雇佣关系,发生的原因不同,但给付的对象、给付内容一致。按照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原理,其中一个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受害人的请求权获得满足,实体权利已经得到保护,受害人不能就同一损害向另一责任人主张权利,即不能获得双倍赔偿。
本案中,由于两个诉因不同,法律关系各自独立,所以在诉讼程序上受害人仅能选择其中一个诉因提起诉讼,既然法院已经支持了李某对赵某的诉求,李某不能就同一损害事实对另一责任人提起诉讼。法院应驳回李某的起诉。
法条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