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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中有一种特殊情形,即雇员擅自驾驶雇主的车辆或者工作人员擅自驾驶单位的车辆,若在该情形下雇员擅自驾驶是从事雇佣活动,则应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肇事后直接由车主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只有在自己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连带责任。
判断雇员的行为是否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是一般人的认识标准,如雇员的行为是否会给雇主带来可能的利益,雇员的行为与正常获得授权的职务行为之间的相似性,雇主是否对类似行为有过明确的禁止等。雇员急于外出联系业务,在没有得到雇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驾驶雇主的车辆,肇事后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条所称的用人单位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法》领域的用人单位,不再区分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统称为用人单位,除个人、家庭、农村承包经营户外,其余均统称用人单位。
单位工作人员擅自驾驶单位机动车是为执行工作任务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直接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在判断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时,除一般原则外,还必须考虑的特殊因素包括:行为的内容、行为的时间、地点、场合、行为之名义、行为的受益人,以及是否与用人单位意志的关联等。公车私用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公车私用是指驾驶人未经所在单位的批准,擅自驾驶单位的公车办理个人事务,此时,单位对驾驶人擅自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是否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权威的司法观点认为:在公车私用的情形下,驾驶人即使是为了个人事务,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来控制公车私用,属于其内部管理措施,不能对抗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