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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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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侵权责任法》第61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被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书写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书写规范》的相关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医疗行为侵权的构成,必须符合医疗行为、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的构成要件。病历书写或者保管存在过错,不能满足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因而不能仅仅以患者提出的病历异议成立,而认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医疗过错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一般情况下需要鉴定,而病历是进行鉴定的重要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经过质证能够认定医疗机构提交的病历资料存在问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1、问题病历不影响鉴定结论的作出或者医疗行为的过错及因果关系的认定的,就应依据该病历作出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成立因果关系的认定;
2、因病历问题导致依据该病历不能作出鉴定结论或者难以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成立因果关系的,则应当由对病历制作和保管负有责任的医疗机构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