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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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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最高人民法院权威的司法观点认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主要包括患者的知情权与同意权两个密切相关的部分。患者的知情权主要是由医务人员向患者家属提供与疾病的有关医疗信息而实现,患者的同意权意味着患者对治疗方案、相关检查等医疗措施有权予以同意或者拒绝。据此,在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时应着重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一、患者是否具有同意的能力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同意能力的判断应适用民法上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而在一般情况下应按照社会经验法则着重考察患方是否具有正常的认知。
二、患者的同意方式
同意有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两种,不管采取哪种同意方式,都应让患方充分了解所同意的具体内容,只有充分了解了同意的内容同意行为才能有效。同意不以书面形式为必要条件,只要有明示的意思表示即可。但对重大的医疗行为如重大手术,医患双方的合意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即以患者在同意书上签字作为承诺的有效形式。这种同意书的内容应当以医方已完全履行说明义务,而患者也充分了解特定治疗行为的实质内容,并正确行使同意的意思表示为必要条件。
三、手术同意书
律师实务中,侵犯患者知情权的纠纷主要表现为对手术同意书的理解出现了分歧。手术同意书是医方充分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手术风险、手术后果等情况,由患者或者其家属权衡后决定接受手术和承担由此带来的合理风险的法律文书。
知情同意书是医疗机构重要医疗文书,是医疗诉讼中医务人员是否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主要证据。但患者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并不意味着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免责,知情同意书仅仅是医务人员是否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明,而且医务人员是否充分恰当地履行了告知义务,还要审查知情同意书记载内容及其他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