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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典型案例:
谭某在某小区8号楼4单元402室居住,2010年6月燃气公司对该小区置换天然气。改造完成后,谭某在天然气置换工作单(灶具)上签字,并领取了《客户安全用气知识手册》、用气安全须知等宣传材料。2010年11月8日该小区8号楼4单元402室发生天然气泄漏,开启抽油烟机所产生的电火花与空气中的混合气体相遇,导致爆炸起火。谭某在大火中身亡,并烧毁家中的电视、电脑、家具空调等全部室内物品。
后经有关部门组织对住房内的燃气表前阀门至灶前阀门(包括燃气表、管道、管件)进行鉴定,结论为(实验部分)未发现漏起点。
谭某的妻子贾某起诉,要求燃气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30万元。
那么,法院会支持贾某要求燃气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吗?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司法观点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的规定,产品责任的归责为无过错责任。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原告应承担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原告不能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的,被告不承担责任。经营者是否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所规定的经营者的警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是判断产品或者服务是否存在缺陷的因素之一。
本案中,燃气管、管件、阀门等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且燃气公司履行了说明和告知义务,不存在服务或者产品缺陷。所以贾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41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