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案件
Law Case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两者的性质不同
情势变更是作为合同成立的基础环境发生了异常变动,造成意外风险;商业风险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的变化没有达到异常的程度,如市场供求变化,价格涨落等。
二、预见程度不同
《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而且根据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根本不可能预见,即情势变更超出了正常的范围,使合同当事人在当时情况下无法推测其可能发生。如果当事人虽未预见,但情势变更的发生在客观上是可以预见的,那么应由该当事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而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三、两者在是否可归责上不同
情势变更是不可预见的,所以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都没有过错,当事人尽了最大注意义务仍不可避免,因此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而商业风险由于具有可预见性,所以当事人对此存在过错。当事人能够或者应当预见将会发生商业风险,但愿意以此谋利的代价去从事经营活动,故商业风险有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认识错误。
四、后果不同
情势变更的发生使合同的履行出现了不可逾越的客观情况,在客观上使合同的基础和预期的目的发生根本性的动摇,如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利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将产生显失公平的后果,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相违背。而在商业风险中,合同的基础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只是造成一定条件下的履行困难及履行合同费用的增加、利润的减少或者并非重大的一般性亏损。两者后果的不同是由合同的基础和客观情况是否发生异常的、根本性的变化决定的,这是界定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