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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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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的效力问题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17-06-28 | 2112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流观点认为:发布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发布声明,承诺对任何按照声明的条件完成指定事项的人给予约定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任何人按照广告公布的条件,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即对广告发布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广告发布人应当按照所发布广告的约定,向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人支付承诺的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律师实务中数人完成悬赏广告行为的,应如何处理报酬请求权呢?一般应区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数人先后分别完成该行为的,除非悬赏广告中有特别约定,一般应由先完成该行为的人取得报酬请求权,后完成行为人不能取得报酬请求权。

 
   
二、数人共同完成该行为或者同时完成该行为的,由该数个行为人共同取得报酬请求权,每人有权获得报酬的相等部分。

 
   
如果悬赏广告人与相对人在合同中约定,该合同相对人对完成悬赏广告中的行为负有合同义务的,该相对人完成悬赏广告的行为,同时也是其履行与悬赏广告人合同义务的行为,这时就是同一行为满足两个法律关系。此时应适用特别约定优先的原则,该合同相对人只能按照其与悬赏广告人之间单独的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而不适用悬赏广告取得报酬请求权。例如,游泳馆按照与顾客签订的合同,负有在顾客游泳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的救助义务,不能因为其进行的救助行为与悬赏广告约定的行为一致,而要求取得报酬。

 
   
行为人负有完成该行为的法定义务的,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的行为,不能依据悬赏广告取得报酬请求权。

 
   
一、国家公职人员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其职务的行为,即使与悬赏广告所指定的行为一致,也不能依据悬赏广告取得报酬请求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承担着履行其职责的法定义务,即使没有悬赏广告也应当完成其职责。如果允许悬赏广告适用于国家机关履行公职的行为,其结果会导致公权力行使如同交易,不利于维护公权机关的形象。

 
   
二、依据法律规定负有完成某一行为义务的人,完成该行为时也不能取得报酬请求权。

 
   
如犯罪受害人对提供破案线索的悬赏广告,其提供了犯罪线索,不能按照悬赏广告取得报酬请求权。再比如,失主寻物广告,窃贼归还了该物品的,也不能按照悬赏广告取得报酬请求权。还有就是因其在先行为而产生了完成某一行为的义务,即使完成了该行为,也不能按照悬赏广告请求支付报酬,如带未成年人游泳,未成年人出现溺水,该人就负有救助的义务,不能因为其救助的行为而向未成年人的家长要求支付悬赏广告约定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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