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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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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追认,或称“同意”“承认”,是指权利人事后同意或者承认。在效力待定的合同中,追认是有权人对无权人订立的合同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其理论基础是行为人事后追认在法律效果上视同于行为人事前同意,立法目的在于使既存法律关系的不确状态及时稳定下来,以减少诉争,维护市场交易的动态安全。根据《合同法》第47条和第48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无权代理行为中的被代理人对合同的效力享有追认权。
追认权属于形成权。按照民法基本理论,形成权是指依权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得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产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权利。形成权具有以下特征:
1、不得单独转让,必须附随其所附之基本权利一起让与;
2、原则上不可附期限或条件;
3、不可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
4、无相对义务观念存在。
被代理人追认行为的无权代理,必须全部追认。例如,行为人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必须追认合同的全部内容。如果被代理人仅追认合同的部分内容,则属于新的要约,不构成追认,合同对被代理人不生效。
被代理人以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追认合同,必须是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才能构成追认,如果被代理人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则只能视为新的要约,能否构成新的合同,取决于相对人是否接受被代理人的部分履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