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案件
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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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之时,作为合同关系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和外界环境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根本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如果继续坚持履行合同,将会给该方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困难,造成显示公平的后果,而有悖于公平诚信原则,此时允许处于不利的一方寻求法律救济,对合同条款适当进行调整的制度。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即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水灾等,也包括社会现象,如战争、政治事件、封锁禁运等。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情势变更问题作了规定,即“订立合同依据的国家计划变更或者取消的”“因国家税收、价格等政策的调整,致使收益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承包方丧失承包能力”的,允许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诉讼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的相同点是:
二者发生原因均为当事人所不能合理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控制或者克服的事由,即客观情况的变化不是当事人的原因所引起的,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无过错。二者又均为对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的法律救济制度。因此,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便可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变更合同。
二者的区别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