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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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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并同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对方认可解除合同,但要求发出解除通知方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律师实务中经常遇到的棘手问题,那么律师应如何应对这一问题呢?
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认定合同解除,二是解除合同与请求赔偿损失能否同时并用。
一、双方虽都同意解除合同但都要求赔偿损失的,不能认定为是协议解除合同
协议解除合同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合同的解除方式: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但对于协商一致的认定,则没有具体规定。
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另一方表示同意,应该说双方均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如果是以对方违约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则在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处理上,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此时不能说已经对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二、适用约定解除合同的前提是约定的条件成就
从律师实务来看,除将特定事由在合同中约定为约定解除合同条件外,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也是将《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结合实际转化为约定解除条件,即以对方当事人存在根本违约为解除条件。《合同法》第95条、第96条也是将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和方式作同样对待和处理。但在律师的实务中,适用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的处理思路、举证责任等还是有区别的,如果主张约定解除,则即使对方当事人没有《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违约行为,只要其能够证明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即可行使解除权。
三、解除合同和请求赔偿损失可以同时适用